〈諮商心理師的實習〉
-法規與實務
【前言】
▌如果連台北市諮商心理師公會都不懂法規
我們很驚訝的發現,就連管理諮商心理師的公會對於實習相關的法規都有相當大的誤解,那麼,或許,就像大家並不知在民國105年的時候,衛福部就早已明令禁止向民眾收取實習生的諮商費用,其實規定一直都在那,但似乎願意好好閱讀文字理解法意的人原來並不多!許多人跟公會一樣,僅憑著自己對於「規定應該長怎樣」的主觀意識取代「白紙黑字」的規定。
這樣真的很不好!很容易讓自己的權益受損!所以這篇文章主要是讓大家知道我們的有關諮商心理師的實習規定到底長怎樣!文末也會談到一些關於「實務」的部分~
【法規面】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
跟實習內容有關的規定訂定在心理師法施行細則的第1-5條及1-6條,這邊先很廢話的把法律上的實際文字照搬上來:
§1-5
第一項 本法第2條第2項所定實習,應包括下列各款之實作訓練:
一、個別、婚姻或家庭諮商及心理治療。
二、團體諮商及心理治療。
三、個案評估及心理衡鑑。
四、心理諮詢、心理衛生教育及預防推廣工作。
五、諮商心理機構或單位之專業行政。
六、其他諮商心理有關之自選項目,包括精神官能症之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危機處理或個案管理等。
第二項 前項實習,應於執業達2年以上之諮商心理師指導下為之;其實習週數或時數,合計應達43週或1500小時以上;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實作訓練期間,應達9週或360小時以上。
§1-6 前二條所定實作訓練週數或時數,不包括夜間及假日之值班,並應以全職方式連續為之。
●先看督導
督導只需要執業達2年以上就可以,換言之,任何一個領有執業執照有效期2年以上的諮商心理師,都可以當督導,無需任何機構的認證,這點有跟衛生局特地確認過,當然,實際的情況還是要看大學的實習規定,如果大學規定實習機構必須要提供某學會認證的督導,那麼實習機構既然簽了約,就必須照約走。
●再看時數
根據第二項「
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實作訓練期間,應達9週或360小時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將實習內容的六個項目區分為第1至3款的專業項目,以及第4至6款的其他項目,然後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一、總實習時數為1500小時,其中第1至3款的專業項目,應達9週或360小時以上,換言之,第1至3款的專業項目是實習的「必須項目」,第4至6款的其他項目為「非必須項目」,也就是實習內容的架構並非是專業項目360小時+其他項目1180小時,而是專業項目「最少9週或360小時」,剩下的可以由其他項目填滿至43週或1500小時,也就是說,如果專業項目的時數或週數越多,那麼其他項目的時數或週數就可以越少。
二、「時數」不是唯一衡量標準,還有「週數」可以用,請注意,這邊的用詞是43週「或」1500小時,所以,如果時數達不到1500小時,但週數有達到43週,那一樣可以符合規定,或許接下來你就會想問,「週數」該怎麼算?第1-6條有規定:「前二條所定實作訓練週數或時數,不包括夜間及假日之值班,並應以全職方式連續為之。」意思是,只要是「全職」並且「連續」就好,不見得要滿1500小時,也不見得要滿43週,「連續」很好理解,就是43週每週都要實習,不能中斷,但,什麼是「全職」?其實法律上並沒有「全職」的概念,勞基法也只規定了每日或每週的工時「上限」,但完全沒有規定「下限」,因為僱傭關係本就是雙方簽好合法的勞動契約就好,所以法律上根本沒有「全職」這個觀念,「全職」其實是一般社會的用詞,用來表達一種相對穩定、長期的工作,或者是表示這是自己主要收入來源的工作而已!
p.s.勞工局統計「全職」的標準是每週35小時以上,但這只是統計用的,不是法律規定,並且,如果按照這個標準,那麼目前實習時數所普遍採用的每週32小時也就都不能算是「全職」了。
也就是說,講的極端一點,我就算每週只實習1個小時,但連續43週,其中9週是做專業項目,我一樣可以完成「法律對於實習時數的規定」,或者,我也可以每天10個小時,連續150天,也就是五個月(20週)就可以完成實習,是不是很誇張?
但這本來就是等行政機關自行用函釋或行政命令補充規定,在新的規定出來前,對,沒錯,就是可以每週1小時連續43週或是每天10小時連續20週!法律就是法律,白紙黑字!在法治國,就算他是個不合理的法律,都不能自行改變,而只能透過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去做調整!(當然實際上不容易達成,因為大學也有他自己對實習機構期待的規定)
到這裡能發現一件事嗎?在「專業項目時數加長」跟「用週數計算」兩者的夾擊下,所謂的「其他項目」這種非必要的實習項目,是完全可以合理又合法的被取消掉的!
▌實習法規之評論
●這是一套為了讓實習機構願意收實習生所設計的法規
為何會這樣說呢?我分兩部分論述:
一、關於實習項目內容:
1.專業項目:
以第1款到第3款的專業項目來說,總共有四個要做的事:諮商、團體、個案評估、衡鑑,而這四件事完全沒有比重的規定,也就是說,我可以諮商、團體、衡鑑都只做一點點,然後其他時數都用「個案評估」去填塞,至於評估什麼個案?又沒規定一定要評估「自己諮商」的個案!所以,對實習機構來說,他真的不需要給你什麼個案也是能滿足專業項目的時數的!
2.其他項目:
這裡就是更偏向實習機構的存在了!以前面的邏輯來說,其他項目包括心理諮詢、衛生教育、預防推廣、專業行政、精神官能之諮商與治療「或」個案管理,白話來說就是:初談、寫文章拍影片經營社群媒體以及坐櫃檯!而所謂「心理諮詢」更是可以從「完整初談」簡化成「民眾打電來預約,你問他一些基本資料及想談的議題」,於是,就只剩寫文章拍影片經營社群媒體+坐櫃檯,而這個部分是沒有規定時數的上限也沒規定假日不能做的喔!因為第1-6條所謂的「不包括夜間及假日之值班」,指的是夜間跟假日值班「不算在週數或時數裡」,但可沒說「不准實習」!也就是說,如果實習機構跟實習生說「如果你不加班我就不用你」,是完全合法的!
二、關於跟臨床心理師實習的比較:
看完前面對於「其他項目」的分析,就會發現這個「其他項目」根本就是為了讓實習機構有收實習生的意願所創設的,因為,在臨床心理師的實習內容裡,根本沒有這個「其他項目」!所以很多人說「做行政可以學習到很多啊!」我們一點都不否認,但如果這些學習是必要的,為什麼臨床心理師不需要?所以這個「學習」,雖然有好處,但絕非「必要」,這些其他項目之所以會出現在諮商心理師的實習內容當中,我們認為,就是因為「給實習機構收實習生的動力」,因為在臨床心理師的實習環境,他們的實習機構是真的會需要實習生去協助他們做「專業項目」的事,所以即便他們不用坐櫃檯,這些實習機構依然會有收實習生的意願,但諮商心理師呢?在「不能跟民眾收取實習生諮商費用」的前提下,你會發現,諮商所根本沒有收實習生的動力!實習生來我還要給他位子坐,我還要找案給他,我還要幫他找督導,結果他一點生產力都沒有,要實習生有何用?如果靠愛靠道德就可以讓機構收實習生,那就根本不需要在法條裡面規定第4款到第6款的實習項目,所以現實上就是:
「如果實習生不願意出賣勞力降低機構的行政成本,那許多機構根本就不願意收實習生,實習生將大幅減少能實習的地方」
【現況下實習機構樣態】
●公開跟實習生收取費用,無需做櫃檯行政業務:
這個模式跟臨床心理師的實習模式一樣,但名額很少,僅限某些特定的機構,很搶手。
(這些機構多半是大型機構,多年來他們一直都是既收費又不用讓實習生做非專業行政,不但從未被指責違反倫理,甚至是許多實習生搶破頭的首選!)
●私底下跟實習生收取不透明的費用(不清楚實際多少,每家開的價不一樣,每個月幾萬的都有),似乎比較不用做櫃檯行政業務:
這個模式其實行之有年,名額不清楚多不多,因為都是檯面下進行的,大多都靠口耳相傳,會這麼做的都是私人的諮商所居多,因為有收費,所以通常不會太為難實習生,但畢竟是檯面下的事,說真的也沒聽說過太多實習的實際狀況。
●不跟實習生收費,案量算多,每週固定上下班:
基本上這類型的都以學校或公家機關居多,固定每週上班32小時,案量一週約可以到5-10個。缺點是案源型態較不多元,但如果之後就想進學校的是很適合!
●不跟實習生收費,案量少,且可能需要自己找案、團體,晚上、週末加班算正常:
這類的實習鬼故事最多,大多是私人的諮商,需不需要自己找案以及加班時數就要看運氣了,畢竟你實習能不能過都要看他臉色,每天工作10小時甚至以上,但連半個案都沒有也是會發生的,這類機構很多都會違法跟民眾收取實習生諮商的費用,有些甚至會讓實習生去接政府明定要執業兩年以上才能接的標案,總之,不少私人機構平常違法慣了,又怎麼會放過被他拿捏的實習生呢?